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动项目早落地、早见效,景德镇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践,修订并发布了《景德镇市发展改革委进一步优化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的出台,旨在构建更加规范、透明、高效的项目管理体系。
一、总体思路与政策定位
新《办法》的核心思路是在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问题为导向,对原有审批流程进行系统性重塑。其政策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承接省级要求,细化市级标准。新《办法》是省级实施办法在景德镇市的具体落地。严格遵循省级文件关于项目范围、决策程序、审批原则等方面的刚性要求,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对前置要件等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细化规定,确保了政策体系的上下贯通与无缝衔接。
聚焦“小额”特点,突出“效率”与“规范”并重。针对小额项目“金额小、数量多、时效性强”的特点,新《办法》再次明确破解“审批繁”与“监管弱”的双重难题。一方面通过大幅简化程序提升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全流程管控确保规范,防止简化程序变为放松监管。
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新《办法》并非孤立文件,它是我市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规定与项目储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后续环节紧密挂钩,强调了项目从谋划决策到交付使用的系统性、连续性管理。
二、修订核心内容解读
相较于以往规定,新《办法》在多个关键环节进行了重要修订和深化,核心在于强源头、优流程、重协同。
(一)强化刚性约束,推动源头决策“阳光化”
新《办法》将规范管理的关口前移,着力夯实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基础。
压实主体责任。再次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严禁以任何形式变通或替代集体决策,从制度上杜绝“一言堂”和个人专断。
强化决策程序刚性约束。明确要求项目立项审批前必须提交“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会议纪要作为必备要件。这一规定将抽象的制度要求转化为刚性的、可追溯的书面证据,使决策过程“有迹可循”,为后续审计、监督和问责提供了坚实依据,是推动“阳光决策”的关键举措。
(二)再造审批流程,促进部门协同“高效化”
新《办法》打破部门壁垒,通过机制创新大幅提升审批服务整体效能。
首创“前期工作通行证”机制。新《办法》明确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可凭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同意意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这一规定变“串联等待”为“并联启动”,允许项目在正式立项批复前,即可凭此意见启动关键的前期工作,大幅压缩了项目整体筹备时间。
统一审批文书,提升规范化水平。新《办法》附件1《3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统一采用市发展改革委的正式公文编号格式。这一细节调整,提升了审批文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便于统一归档、管理和查询,体现了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 主要特点
本次新《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体现了系统性、创新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具有以下两个鲜明特点:
(一)关口前移,源头决策“阳光化”
新《办法》将规范管理的重点从审批环节前移至决策源头,确立了“阳光决策”的刚性框架。其核心在于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从抽象原则转化为必须提交会议纪要作为报批附件的硬性要求,使决策过程可追溯、可监督。
(二)流程再造,部门协同“高效化”
新《办法》打破了传统审批流程中的部门壁垒和串联堵点,通过创新机制实现了协同提速。最具代表性的是引入了“前期工作意见书”机制,允许项目在正式立项前,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即可启动用地预审关键前期工作,变“串联等待”为“并联推进”。
四、实施要求
新《办法》的顺利实施,需要各相关主体的协同努力。项目建设单位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分类审批规则。各审批与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政策宣贯与业务指导,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政策红利精准释放。
咨询单位:景德镇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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